一、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条件要求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②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③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④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二、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八个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标志使用申请书;②资质证明材料;③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④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省级工作机构受理及现场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检察员现场检查
在材料审查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会组织至少两名检查员对申请人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绿色食品环境与产品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工作;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4)产地环境和产品检测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5)省级工作机构初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6)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综合审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7)专家评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完成综合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8)颁证决定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